本文內容較難較深,建議學過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人再看
- 我們都知道「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訴法400Π)
- 然而如何計算抵銷債權的既判力範圍,就變成是一大問題(牽涉數學通常就是法律人的痛),我們可以先來看一下這個實務決議與概念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4 號
法律問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3萬元,租金2萬元,被告否認原告請求之存在,並以8萬元之貨款債權主張抵銷,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之借款債權為有理由,租金債權為無理由,而被告之貨款債權不存在,則被告抗辯之8萬元貨款債權既判力?
討論意見:甲說:3萬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僅謂,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須經裁判確定,始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且其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請求之金額。然此種既判力擴張規定之適用,須原告本訴請求之債權確實成立、存在,始有進入審理被告抵銷請求之可能;如原告本訴請求之債權未合法成立、存在,則無所用其抵銷,關於被告抵銷請求是否成立,即未加以裁判,自無既判力之可言。(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96年版,66、76、77頁;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冊98年版,1133頁;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99年版,1117、1118頁;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民事訴訟法新論80年版,482頁參照)。本件法院既僅認原告請求之借款債權3萬元為有理由,而租金債權2萬元為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抗辯之8萬元貨款債權既判力存在於借款債權中3萬元部分,其餘5萬元包括超過原告請求之3萬元及未能成立之租金2萬元皆無既判力。
2.此外,學說及實務上一般均認為, 抵銷債權經審理者,不論有無理由均生既判力,才符合上面說的立法目的。
-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計算「抵銷債權」既判力兩個關鍵是
1.「抵銷債權」既判力之範圍應不超過「本訴有理由」之金額。
2.「抵銷債權」因已經審理,不論有無理由均生既判力。
- 如何計算
步驟1:
務必將「本訴債權」與「抵銷債權」(又稱主動債權、自動債權)分開來處理
步驟2:
先處理「本訴債權」→不論有無理由”全部”有既判力
步驟3:
再處理「抵銷債權」→先找出「本訴債權」”有理由”的數字出來,因為實務上認為只需從抵銷債權中拿本訴債權有理由範圍的數字出來審理即可,基本上在這個數字範圍內的「抵銷債權」不論有無理由因為均審理過所以都有既判力
技巧:「本訴債權”有理由”的數字」與「主張抵銷的數字」取小的>就是抵銷債權的既判力
- 我們就拿96年司事官考題來練習練習
甲以乙向其購買房屋一棟,積欠價金1500萬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1500萬元,乙則否認積欠價金,並抗辯即使甲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3000萬元,清償期已至,亦未返還,其要以其中之700萬債權與甲之價金相抵銷。嗣後確定判決認定乙積欠甲價金為350萬,甲積欠乙之借款為200萬元,且二筆債權已達抵銷適狀,問:本案判決中有既判力之債權金額為多少?(96司事官)
步驟1:
本訴債權為1500萬
抵銷債權主張700萬債權
步驟2:先處理本訴債權
本訴債權為1500萬→350萬有理由、1150萬無理由→全部有既判力
步驟3:再處理抵銷債權
找「本訴債權」”有理由”的數字→350萬
則「抵銷債權」只需要拿350萬出來審理→200萬有理由、150萬無理由→全部有既判力
技巧:「本訴債權”有理由”的數字」→350萬 與 「主張抵銷的數字」→700萬=取小的350萬>就是抵銷債權的既判力
所以本案中之既判力範圍
本訴債權為1500萬(350萬有理由、1150萬無理由)
抵銷債權為350萬(200萬有理由、150萬無理由)
經抵銷後乙還要給甲150萬元
再練習一下
若是甲起訴主張100萬元債權,乙拿出50萬元之抵銷債權,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本訴債權70萬有理由,抵銷債權30萬有理由,則既判力範圍?
答:本訴債權100萬元及抵銷債權50萬元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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