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已經放颱風假,
台北+基隆沒放颱風假,
那到底要不要上班?
一、勞工必須知道之權益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詳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內容),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職安法第18條)
二、相關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以下僅擷取部分)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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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局表示,沒有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若應雇主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因此,事業單位或雇主如果沒有按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2.台北市勞動局指出,颱風來襲屬於天然災害之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
原文網址: 台北還沒放!新北人憂:要上班嗎? 北市勞動局提可行使「退避權」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10/1210085.htm#ixzz5KrVnQx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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