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是什麼?
存證信函是什麼?
基本上就是將自己的意思傳達給對方,並且藉由第三方即郵局的留存,當作將來訴訟中的證明使用,它的用途會因為每個案件及場合的不同而有不同所以可以說是五花八門,以下僅就幾個主要用途做簡單介紹:
1.表達自己立場。
利用存證信函來表達自己在案件中所持立場。
例如:在車禍紛爭中,得以存證信函表達自己願意先試行和解之立場。
【相關法律概念】
在民法中和解也是契約(民法736條)的一種,也就是在雙方爭議發生後,可以不循訴訟途徑,而透過私下和解來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另外也可以透過第三人即鄉鎮市調解委員來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在法院訴訟中也有訴訟上和解制度(民訴法377)委由調解委員或法官來協助和解。
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2.可以保存證據資料。
可以保存證據資料。
在訴訟中,我們講求證據資料,畢竟法官也不是神,只能從證據顯示出來的資料中下判斷,所以我們會在起訴前就利用存證信還來保存留下相關證據資料,作為將來訴訟使用。
【相關法律概念】
在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中(民法129條)「請求」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效果,但這樣還不夠,正如同上述在實際的訴訟中法官憑藉的是證據資料,也就是民訴法概念中所謂的舉證責任,此時我們可以利用存證信函證明曾經對債務人發出還款的請求,而有構成民法消滅時效中斷的的事由,這就是存證信函實際的用途之一。
3.警告對方出面。
在實際個案上許多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不願出面處理,此時債權人得以利用存證信函方式警告對方出面處理以示慎重,使對方得知若仍不出面處理將會立即向法院起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例如:在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甲卻迴避拒不見面,乙得利用存證信函要求甲出面還錢,若仍不出面處理者將會立即向法院起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進行交涉談判。
例如:甲欲購買乙的A屋,甲可以利用存證信函進行出價談判,而乙也可以利用存證信函進行回應。
【相關法律概念】
民法中有關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民法153條以下),即要約與承諾的來往,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達意思,在一來一往間就是所謂的交涉與談判,倘若雙方有達成意思表示合意,就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證明雙方有合意事實。
5.主張自我法律權利。
即利用存證信函方式向對方主張自我法律上之權利。
例如:某A公司發現B公司產品有涉嫌抄襲侵害A公司商標,因此可以利用發存證信函要求B公司立即下架或除去該侵權商標之產品,此即為A公司主張自己商標權之法律上權益。另外同時也可以警告對方若不排除者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同時達到警告的效果。
6.中斷法律時效。
在法律上,債權人的權利如果太久沒有主張或行使,債務人就可以拒絕履行,稱為消滅時效制度,而此時債權人可以利用發存證信函來主張權利,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
例如: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並且經過14年又11個月(民法規定之時效為15年),此時乙可以利用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還錢,於發存證信函後6個月內起訴,時效即發生中斷而不會超過15年。
【相關法律概念】可以參考第1點的說明
民法中有關
7.行使法律上抗辯與主張。
乃針對對方的主張進行反駁之意。
例如: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並且經過15年後乙才對甲進行催討,此時甲可以利用發存證信函抗辯已經過15年消滅時效而拒絕還錢。
郵局存證信函下載區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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