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image

車禍輕傷竟求償1999萬 法官批原告「不是中樂透」-中國時報

北市黃姓男子過馬路時,遭右轉車輛撞傷,雖然只有輕傷,他提告求償金額卻高達1999萬元。台北地院審結,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反批「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判肇事駕駛只要賠1萬6000元,訴訟費用1萬0305元則由黃男負擔,可上訴。若雙方未上訴確定,黃男實拿只有5695元。

黃男提告主張,吳姓駕駛2018年6月5日晚間開車在復興南路一段、市民大道三段路口右轉,未注意禮讓行人先過馬路,因此撞傷他,他受有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他因此求償損害賠償。

黃男說,事發後他每週前往醫院2次,除了醫藥費、交通費等,還因工作請假損失薪水、茶水費,另依他家族隔代遺傳的長壽基因,可以活到百歲,他尚有62年餘命,並考量通貨膨脹1.5倍,此部分求償1293萬2208元;黃男另求償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開車高速衝撞害他受傷的權利金500萬元、工作能力及形象受影響的名譽信賴度損害500萬元。

黃男請求項目還包括,每日計程車補助費300元直到退休443萬4750元、無法工作不能領年終及喪失主管資格加給494萬9160元、工作損害致無法儲蓄的利息損失126萬5165元、健身房年費6萬1938元、營養品384萬6852元、因受傷無法洗碗2年要換1台洗碗機加電費37萬5989元、居家保健儀器113萬4414元、保險公司拒保損失500萬等,總金額超過5000萬元,但他只求償1999萬元。

法官認為,黃提出的證據中,醫藥費像是咳嗽鼻炎、糖尿病等,甚至是洗碗機、健身房年費、營養品及生活用品等,都與車禍無關,但因確實發生事故,因此認為精神慰撫金2萬元為適當,但黃男沒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應自負20%過失責任,故判則1萬6000元。

法官並指,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繳付裁判費,但本案因調閱黃男病歷資料、勞動力減損鑑定衍伸的1萬0305元,屬於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因依兩造勝敗比例分擔。

法官說,可以理解與體諒黃男因車禍受有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但在財產權請求上,卻提出許多與車禍無關的項目,如牙膏、可可粉等,「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因為事故發生,就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本件黃男請求1999萬元鉅額賠償,卻只勝訴1萬6000元,比例甚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裁判費用應全由黃男負擔。
--------------------------------------------------------------

民法第192~196條
又稱-財散人安樂底限

基本上凡是因為這一次車禍所受到的所有損失和增加生活上的需要都可以請
求賠償或者成為和解金,大致上可以歸類如下:
(一)財物損失:因車禍所造成的車輛損失,包含因為此次車禍的維修費用、如果是全損的車輛價值,或者是手機、手錶、電腦等物品之損失。
這裡指的車輛價值並不是全新的一台車,而是車禍當下還沒撞車時這台車的價值,也就是說如果這台車已經使用5年,就要算入5年的折舊。
(二)醫療費用:因車禍受傷治療的醫藥費、看護費(家人看護也可以)、受害者前往看病之車資、復健費用、必要的醫療器材等。這些都只限於必要範圍內,不包含營養食品、補品、雞精、大補丸等。
(三)薪資損失:因為車禍受傷造成無法工作的損失,例如:一個月無法工作的薪水。 
(四)勞動能力減損:如果有導致失能或殘廢,可要求未來的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
(五)精神慰撫金:視受傷程度而定。
(六)喪葬費等:如果被害者死亡,家屬可以請求喪葬費,如果死者生前有養育小孩,還必須代支付小孩扶養費至成年為止。
(七)死亡或其他重大傷害:被害者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也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例如:車禍導致小孩截肢,則父母心裡難受的精神上痛苦,也可以請求賠償。

----------------------------------------------------------
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訂購管道
一品
誠品
志光
博客來
 
 
俺的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San-chi-1971383866519391
arrow
arrow

    San C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