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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上發生了一些有關精神障礙犯罪者的重大社會案件,大家可能都還記憶猶新。
為了讓有關精神障礙被告處遇的法制,能更加兼顧社會安全及被告人權保障,司法院今年密集召開會議,進行修法研擬,終於在今天下午的第 188 次院會,通過了 #刑事訴訟法 關於 #緊急監護 的制度增訂。​
本次的修正草案,強化了涉及精神障礙者犯罪的 #社會安全網 ,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的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
若草案順利完成立法,以後在偵查、審理過程中,司法體系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除了固有的羈押處分以外,還可以多一項選擇,讓被告能在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之下,即時接受具有醫療性質的緊急監護處分。​
本次的草案有哪些重點呢?讓阿司來為你一一說明吧!​
1⃣ 誰能適用緊急監護制度?​
刑事被告於偵查中或法院判決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為可能存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不罰」或「減輕其刑」原因,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有緊急必要者,即可以適用緊急監護制度。​
2⃣ 緊急監護哪裡「緊急」?​
法院如果裁定緊急監護,必要時可以當場將到庭的被告即時解送檢察官執行。此外,如果是依現行刑法規定,於判決時一併宣告監護,必要時也可以於判決確定前就先執行監護,以避免判決確定前、上訴期間的空窗期。​
3⃣ 緊急監護要由誰發動?​
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審理中、判決前可經檢察官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
4⃣ 緊急監護的期間?
法院可以裁定 1 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每次不能夠超過6個月,累計 #不得超過5年 。被告不服緊急監護、延長緊急監護的裁定,或檢察官不服駁回聲請的裁定,皆可以提起抗告,以兼顧社會安全防護需求及被告權益。​
5⃣ 對於被告權益的保障:​
偵查中及法院審理中的緊急監護審查程序,受到 #強制辯護 的保障,且檢察官對於所聲請的案件,應到場陳述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
而緊急監護、延長緊急監護所依據的事實、各項理由及相關證據,須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被告、辯護人也可以請求法官給予適當的時間準備答辯。​
6⃣ 緊急監護的撤銷:​
緊急監護的原因或必要性消滅、不存在時,應即撤銷緊急監護裁定。​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的人都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緊急監護裁定,法院除了可以聽取這些人陳述意見,並應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如果是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緊急監護裁定時,法院即應撤銷,檢察官也可以於撤銷前先行釋放被告,以維護人權。​
7⃣與現行判決監護制度的關係:​
緊急監護後,如果法院於判決時,沒有宣告監護,則原來的緊急監護裁定即視為撤銷。​
而若判決有宣告監護,則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緊急監護尚未執行完畢的部分,免予繼續執行。緊急監護及判決監護兩者累計的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監護的法定最長期間(現行為 5 年)。​
👩‍⚖本修正草案經今日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將儘速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司法院也希望能透過此次修法,強化社會安全網,同時兼顧人權保障,讓司法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處遇,能夠更為完善。​
 
完整新聞稿:reurl.cc/9XM9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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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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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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