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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初見律師凍未條 在辦公室嘿休還搞出人命

桃園市有夫之婦葛姓女子因法律諮詢,與曾姓律師初次見面時,兩人就在律師辦公室內發生性行為,之後又數度發生性行為,葛女甚至懷了律師的小孩,桃園地檢署已依妨害家庭將葛女與曾姓律師提起公訴。

葛女(34歲)2014年5月25日結婚,去年3月間才離婚,檢方調查,2016年4月16日晚間,葛女前往曾姓律師(32歲)辦公室進行法律諮詢,初次見面的兩人卻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之後兩人又兩度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發生在同年6月下旬,葛女甚至因此懷了律師的孩子。

兩人發生性行為後,曾姓律師數度傳訊:「結婚了怎麼還會喜歡我」、「被抓到的後後果很嚴重」,顯見他早已知道葛女有夫之婦的身分。而得知葛女懷孕後,律師又傳訊:「你能在肚子浮出來以前,說服你先生完成離婚登記手續?」「今天如果角色顛倒,是我結婚妳單身,我可能就會要這個小孩,因為有辦法隱瞞,但現在這情況,是沒辦法隱瞞的!」要求葛女離婚、墮胎。

葛女的前夫去年3月間發現後,對曾姓律師與葛女提出妨害家庭告訴,讓律師與葛女的感情浮現問題,去年6月6日上午,葛女不滿律師有意疏遠,趁著律師到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中心提供民眾法律諮詢的機會,闖入諮詢室摔壞律師的手機、並向律師潑水,被律師提告,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除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曾姓律師與葛女外,也因葛女涉嫌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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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偷錄或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或散布、播送這些內容,都是犯罪的喔! 
據新聞報導,該名律師當然構成刑法通姦罪跟民事妨害家庭的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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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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