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男友撞死人 女友為愛頂罪齊判刑

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黃姓男子因酒駕遭吊銷執照,去年7月開車載黃姓女友北上訪友,卻在途中撞上違規橫越馬路的李婦,造成李婦重傷送醫不治,黃女擔心男友會因無照又酒後肇事遭重判被關,竟意圖頂罪,經警方調查時遭警識破,將2人一併移送法辦;新竹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而黃女則依頂替罪遭判拘役50日,緩刑2年。

黃男曾因2次酒駕遭吊銷駕照,卻仍不以為意,於去年7月凌晨5時許,無照開車載女友外出,途中不慎撞上橫越馬路的李姓婦女,造成李婦送醫後傷重不治;黃男肇事後隨即打電話報警,並留在原地等候警方到場,結果黃男被警方測出0.20毫克的酒測值,但黃姓女友因男友無照又涉及酒後肇事致死,擔心他會因此入監服刑,竟主動向警方謊稱自己才是肇事駕駛,企圖為男友頂罪;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當時事故發生後,從駕駛座下車的是黃男,並非黃女,最後將2人一併遭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黃男便向法官坦承自己才是肇事者,表示在肇事前一晚只喝了一點高粱酒並未喝醉,且經過一夜的休息與退酒期,認為隔天凌晨開車並無酒後不能安全開車的問題;警方製作觀察紀錄表時,因黃男主張自己本身罹患糖尿病、高血壓、淋巴癌等多種病症,藥物的副作用加上害怕肇事緊張的心情,導致測試觀察有「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而無法通過平衡測試。

法官調閱醫院紀錄後發現,黃男確實因疾病或服用、施打藥物而可能導致手腳有顫抖現象,且0.20毫克的酒測值也不及法定的0.25毫克,因此難以認定黃男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黃男雖因2度酒駕遭吊銷駕照,卻仍無照駕車肇事致死,不過考量死者也有過失,黃男犯後也坦承不諱,並與受害家屬以80萬元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至於黃女為男友出面頂替罪行,企圖影響警方調查,但念及在警方查覺有異後便立即自白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因此依頂替罪判處黃女拘役50日,緩刑2年。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7%84%A1%E7%85%A7%E7%94%B7%E5%8F%8B%E6%92%9E%E6%AD%BB%E4%BA%BA-%E5%A5%B3%E5%8F%8B%E7%82%BA%E6%84%9B%E9%A0%82%E7%BD%AA%E9%BD%8A%E5%88%A4%E5%88%91/ar-BBN6hdy?li=BBqj0iS

新聞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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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刑責部分
(一)185-3第1項?
1.酒測值未超過0.25
2.不能證明無法安全駕駛(不是撞死人就一定無法安全駕駛,也不是喝酒就一定無法安全駕駛,如果只喝一口呢?)
3.結論:不成立
(二)185-3第2項?
基礎行為的185-3第1項都不成立,當然也不會成立加重結果犯。
(三)276
雖然死者違規,但在刑法領域裡即使有百分之一的過失也是過失。
過失的比例實益是在於民事賠償金額。至於載女友,當然不是業務,即使反覆同種類行為,但不是基於社會地位而為。
(四)164第2項教唆犯?
即使有教唆頂替,也不成立教唆犯。(犯人自行隱蔽都已經不罰,教唆犯的不法內涵低於正犯,當然更不罰)

女生刑責
164第2項頂替罪。為她叫屈一下,為愛痴狂有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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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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