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法主軸
本次修法主軸在於文書公告的方式增訂法院網站公告。在過去法院公告一定要刊登在新聞紙、公報上,本次修法後「應」公告在「法院網站」上。
二、 理由
過去大部分法院公告都刊登在廣告便宜的報紙上,無法達到公告效果,且為配合科技時代進步,法院公告可由法院的網站取代,亦可減少刊登費用。
三、 本次修法重點
(一) 「現代型多數人紛爭之選定當事人制度」第44條之2公告曉示,增訂應「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 「公示送達」增訂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在這邊參考過去實務見解必須搭配期間之計算,例如:於7月1日網站公告,公告日不算入,自7月2日計算20日期間,至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應自7月22日計算其上訴20日之不變期間。(參考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 次庭長、法官會議)
(四) 本次修法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四、 給國考考生的話
(一) 本次修法僅為技術性、細部性調整,期間並未調整,,對於申論題考生而言並不會單獨作為考題,充其量僅係在考到相關議題時如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條以下)時,考生寫題時的補充加分用,並且應注意施行日為公布後六個月而非現階段。
(二) 對於選擇題考生則是有可能考出來,”「應」公告在「法院網站」上”,但也應注意的是目前尚未施行,而是在公布後六個月才開始施行,所以若考出來要注意考題是否有提示以本次修法作答,若無,仍依現行民訴法作答即可,即無「法院網站」此選項。
五、 其他相關考點提示
「現代型多數人紛爭之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條以下),仍然是目前這幾年火紅的議題,不管是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花蓮大地震案、RCA汙染案及其他公益汙染等環保議題,都是跟此類訴訟制度有關,因此將41、44-1、44-3三種不同制度以及44-2公告曉示制度加以比較分析,大家才能夠釐清本議題,請各位考生務必注意。
另外送達制度就是書記官的工作,所以公示送達向來就是重點之一,也請各位考生要多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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