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法主軸
本次修法主軸在於文書公告的方式增訂法院網站公告。在過去法院公告一定要刊登在新聞紙、公報上,本次修法後「應」公告在「法院網站」上。

二、 理由
過去大部分法院公告都刊登在廣告便宜的報紙上,無法達到公告效果,且為配合科技時代進步,法院公告可由法院的網站取代,亦可減少刊登費用。

 

三、 本次修法重點
(一) 「現代型多數人紛爭之選定當事人制度」第44條之2公告曉示,增訂應「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 「公示送達」增訂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在這邊參考過去實務見解必須搭配期間之計算,例如:於7月1日網站公告,公告日不算入,自7月2日計算20日期間,至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應自7月22日計算其上訴20日之不變期間。(參考最高法院 94 年度第 1 次庭長、法官會議)
(四) 本次修法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四、 給國考考生的話
(一) 本次修法僅為技術性、細部性調整,期間並未調整,,對於申論題考生而言並不會單獨作為考題,充其量僅係在考到相關議題時如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條以下)時,考生寫題時的補充加分用,並且應注意施行日為公布後六個月而非現階段。
(二) 對於選擇題考生則是有可能考出來,”「應」公告在「法院網站」上”,但也應注意的是目前尚未施行,而是在公布後六個月才開始施行,所以若考出來要注意考題是否有提示以本次修法作答,若無,仍依現行民訴法作答即可,即無「法院網站」此選項。


五、 其他相關考點提示
「現代型多數人紛爭之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法41條以下),仍然是目前這幾年火紅的議題,不管是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花蓮大地震案、RCA汙染案及其他公益汙染等環保議題,都是跟此類訴訟制度有關,因此將41、44-1、44-3三種不同制度以及44-2公告曉示制度加以比較分析,大家才能夠釐清本議題,請各位考生務必注意。
另外送達制度就是書記官的工作,所以公示送達向來就是重點之一,也請各位考生要多背熟。

----------------------------------------------------------
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訂購管道
一品
誠品
志光
博客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an Chi 的頭像
    San Chi

    San Chi 律師的日常

    San C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