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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主管機關可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之金額,就消費者保護法部分老虎堂應擔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然而對於商品當然容許一定程度的誇大來推銷吸引客戶,但程度不能到引起消費者的誤認,而容許誇大與消費者誤認間應如何拿捏,公平會多半以有無客觀標準來評斷,有就是說如果只是「好吃」、「一級棒」這種主觀式的宣稱是沒問題,但若涉及客觀標準如全國銷售量第一,此種即會違反相關規定
而老虎堂以自然樸質,虎式手炒來宣稱其黑糖珍奶,卻添加焦糖色素與工廠制糖,至少俺是相信了他天然手工,而且還揪人排了好多次阿/_\

二、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俗稱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可以開罰4萬至400萬元之金額,並得連續處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就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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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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