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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祁明老師加碼大放送!!!

針對本文作出更詳盡的解釋,希望粉粉們更能了解此次修法的內容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PART-II

 

特別股是指股東權有別於普通股的股份,

其制度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加投資人應募的誘因,

因此現行公司法有關特別股之設計,

依照公司法第157條規定,

只有盈餘分派優先(或劣後)、賸餘財產分配優先(或劣後)

表決權劣後之特別股,

而表決權劣後特別股通常是被用來搭配盈餘分派優先特別股,

一方面用來維護形式上的股東平等,

另一方面也避免在引進資金時導致自身經營權受到挑戰。

 

換言之,表決權特別股目前只能發行例如10.5權或無表決權之特別股,

不能發行12權這類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在這次新法修正後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表決權優先之特別股,

以貫徹大小分流、公司自治的精神。

未來,非公開發行公司將可以透過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來增加投資應募意願,

甚至可以用來鞏固自身經營權。

(新修正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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