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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雞霸發現了一款超雞霸的珍奶!!!!

瞬間吸引了俺的目光

俺決定要來幹場大事!!!!

號召大家一起來買~~XD

但俺發現大家月底心頭跟手頭一樣都很緊⋯

只好開大絕!!!

做人要懂得肛溫~

於是就帶著大家感謝花椰菜老大!!!

老大的尬子就是不一樣,馬上就說沒問題!!!!(雖然他搞不清楚)

然後...

花椰菜老大憤怒了!

希望俺可以看到明天的太陽...(全劇終)

以上為真實故事,沒有改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專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題:當事人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得否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規定為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這在過去實務見解是有爭議的,但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便統一了見解

(一)過去的第一個見解~禁止當事人追加:

1.本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適用範圍不包括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當事人於第二審據以為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法院無從准許。

2.按本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原當事人」間,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而言。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除合於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之

(二)過去的第二個見解~著眼於統一解決紛爭及訴訟經濟:

1.本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限定適用範圍,故當然包括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內

2.又該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所主張之利益在社會生活上可認係屬同一或關連之紛爭,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繼續審理時,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得在同一程序中一併解決,避免重複審理者,即屬之,俾達紛爭一次解決及節省法院與當事人勞費之目的。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中,自得依本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追加或變更當事人。

(三)現在的見解~審級利益兼顧說(此為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採):

本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因可利用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得適用於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在第二審依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

 

問題來了什麼叫做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

我們考察過去在法院的實務見解中,大致上下面兩種情況會被法院認為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

其一為在第一審的時候已參加訴訟

例如第一審的時候甲告乙返還借款,保證人丙則參加訴訟,此時到了第二審,甲欲追加丙成為被告,此時因為第一審時已經對丙有相當的程序保障,所以會認為對於丙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這時候丙不得拒絕

參加訴訟包含自己主動參加

也包含被動地因法院或當事人的通知而導致法律擬制的參加訴訟(民訴法第67條及第67-1條規定)

這就好像在san chi要買雞霸堂珍奶一樣,因為已經通知花椰菜老大了(已讀),所以之後花椰菜老大就必須埋單~~YA~

 

其二為公司與代表人之間的追加

例如在第一審的時候只告公司法人A,而在第二審的時候加告代表人甲(甲A在民法28條規定中必須侵權的連帶責任)

因為在第一審的時候實際上實行訴訟的人是甲,所以已經對甲有相當的程序保障,因此在第二審的時候追加甲,對於他的審級利益不會侵犯而可以追加

反之亦同,就是第一審的時候只告代表人甲,第二審的時候加告法人A,這時候也對A的審級利益不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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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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