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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導觀念

大家都希望法官可以以公正的立場來審判案子,

但如果這名法官與其中一造當事人有一定親屬、利害關係或在審理過程中有做出一些疑似不公平的行為時,

民事訴訟法即規定該名法官必須迴避而不可以審理這個案子,也就是換個法官來審理的意思。

迴避的方式主要有法官自己主動迴避的自行迴避與由當事人聲請的聲請迴避。

 

本案事實

今天的案子是有關一則借貸的民事案件,

法官在開庭時多次以「不要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地方」等語,

要求原告撤回起訴。

另外,這個案子是屬於民事案件,

結果法官卻以原告涉犯商業會計法規定的問題,

竟然以犯罪情節為本案調查審理的主軸,以藉刑事告發逼迫原告撤回起訴。

這時原告可否聲請該名法官迴避?也就是換個法官來審。

 

深入探討

民訴法第33條第2款規定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通常是指

「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而在運用到實際案子時,多半被嚴格解釋而無法聲請迴避。

 

本案解析

今天這個案子很特別的是高等法院以兩個理由認為其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迴避,所以是很罕見的狀況:

  1. 法官在開庭時多次以「不要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地方」等語,要求原告撤回起訴等情調閱法院法庭錄音居然錄音中斷、不完整,所以被高等法院認定上面所述屬實。
  2. 這個案子是屬於民事案件,結果法官卻以原告涉犯商業會計法規定的問題,竟然以犯罪情節為調查主軸,顯已逸脫民事訴訟法官之職權範圍,以藉刑事告發逼迫原告撤回起訴。意思就是民事法官就應該以調查有沒有欠錢為主,卻竟然調查有沒有犯罪,這是刑事法院的職責。
  3. 於是高等法院即以上面兩個理由裁定客觀上已足認受命法官就本案訴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准許聲請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
  4.   所以該法官客觀上的行為以【「不要告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地方」等語】、【以犯罪情節為調查主軸,藉刑事告發逼迫原告撤回起訴】導致符合民訴法第33條第2款規定法官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自得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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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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