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58→民事、行政法院互踢皮球,究竟誰來管?
白話版基本觀念:發生爭議的時候我的案子是哪個法院在管?
犯罪,跟坐牢、死刑有關>警察局、檢察署、刑事法院(刑法類)
私人間欠錢不還、買賣糾紛、車禍等,要錢、財產>民事普通法院(民法類)
跟國家有關,被開罰單、稅務問題>行政法院(行政法類)
以上為一般民眾可以先知道的基本觀念
但專業的還是要交給專業律師處理喔!
PS.圖片中雖然是雞霸攔轎,但實際上是行政法院聲請釋憲喔!
以下就比較專業惹 慎入!
本案
原告=人民→主張:訴訟標的>民法767條 聲明:請求刨除柏油路、返還土地
桃園市政府→主張:系爭土地已構成公用地役權(詳參釋字400號)
爭點:系爭土地究竟有無構成公用地役權?
過程
原告向民事普通法院起訴→
被民事法院以本件涉及公用地役權認定問題,因此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依照民訴法第31-2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該裁定並已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後,行政法院卻認為本件原告乃主張民法767條,
應屬於民事普通法院管轄,因此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本案中可以得知
原告「訴訟標的」主張民法767條→係屬於民事法範圍領域
但本案「主要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為系爭土地有無構成公用地役權?→為行政法範圍領域
解析
審判決之判斷:「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解釋參照)
其應依「訴訟標的」或「主要爭點、攻擊防禦方法」何者認定為準?
結論
本案大法官仍然是以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準,認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
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75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8
以上內容如有雷同應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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