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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字758→民事、行政法院互踢皮球,究竟誰來管?

白話版基本觀念:發生爭議的時候我的案子是哪個法院在管?

犯罪,跟坐牢、死刑有關>警察局、檢察署、刑事法院(刑法類)

私人間欠錢不還、買賣糾紛、車禍等,要錢、財產>民事普通法院(民法類)

跟國家有關,被開罰單、稅務問題>行政法院(行政法類)

 

以上為一般民眾可以先知道的基本觀念

但專業的還是要交給專業律師處理喔!

PS.圖片中雖然是雞霸攔轎,但實際上是行政法院聲請釋憲喔

 

以下就比較專業惹 慎入!

本案

原告=人民→主張:訴訟標的>民法767條 聲明:請求刨除柏油路、返還土地

桃園市政府→主張:系爭土地已構成公用地役權(詳參釋字400號)

爭點:系爭土地究竟有無構成公用地役權? 

過程

原告向民事普通法院起訴→

被民事法院以本件涉及公用地役權認定問題,因此屬於行政法院管轄,

依照民訴法第31-2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該裁定並已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收受後,行政法院卻認為本件原告乃主張民法767條,

應屬於民事普通法院管轄,因此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爭點

本案中可以得知

原告「訴訟標的」主張民法767條→係屬於民事法範圍領域

但本案「主要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為系爭土地有無構成公用地役權?→為行政法範圍領域

 

解析

審判決之判斷:「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解釋參照)

其應依「訴訟標的」或「主要爭點、攻擊防禦方法」何者認定為準?

 

結論

本案大法官仍然是以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準,認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

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75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8
 

 

以上內容如有雷同應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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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來份法律蝦扯蛋
【書籍特色】
本書是第一本用大數據撰寫的素人用法律工具書,俺在書中撰寫的法律問題都是查過法院近十年來民眾最常告上法院的項目,保證是絕對實用的工具書,大人小孩闔家都適合閱讀的法律書籍。
【作者簡介】
San Chi律師
法律專長:民事/家事/商事
白話文:似懂非懂略懂略懂/賣藝不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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